【专利行政】姜寿辉律师代理速帮公司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专利行政】姜寿辉律师代理速帮公司发明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一审胜诉

     原告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零时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第27943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速帮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团队姜寿辉律师接受第三人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委托,积极参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的庭审,并准备代理意见。

近日,本团队收到法院的(2016)京73行初1631号《行政判决书》,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获得圆满结果。

附:判决书

行政 一审 判决书

案       号:(2016)京73行初1631号

当事人:

  原告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空港商务园东区5号楼302。

  法定代表人:李翔,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彦,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莉,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葛树,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万琦,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东路2号院2号楼(金源时代商务中心2号楼)C座11F。

  法定代表人张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德和衡(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克枫,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零时空公司)因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2月18日作出的第27943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通知北京速帮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速帮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18年1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零时空公司委托代理人杨晓莉,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巍、万琦,第三人速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林及委托代理人姜寿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决定系专利复审委员会就零时空公司针对速帮公司拥有的专利号为200410080100.6、名称为“远程软件服务系统”的发明专利(简称涉案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

  一、关于审查基础

  被诉决定是在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的基础上作出的。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2004年9月24日,因此对本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适用2000年8月25日第二次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及2002年12月28日第一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

  二、证据认定

  附件1至附件3是专利文献,速帮公司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亦予以认可。由于附件1至附件3的公开日均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故可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使用。附件1至附件3所公开的内容以其中文译文为准。

  附件4是名称为“再也不怕突然崩溃了——打造外挂式系统应急方案”的文章复印件,零时空公司未提交原件以证明其真实性,速帮公司对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其真实性亦不予认可。

  附件5是《计算机组网技术教程》的封面页、版权页、第78-82、84-86、200、201、275页的复印件,零时空公司当庭提交其原件,速帮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经核实,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5的真实性予以认可。附件5的封面印有“21世纪高等院校计算机技术教学丛书(1)”字样,且版权页上记载有“本书既可作为高等学校计算机及相关专业计算机网络课程教材”的内容,因而符合审查指南中规定的公知常识性证据的证据形式,可以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使用,其公开日为2002年8月31日。

  三、关于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⑴权利要求1保护一种远程软件服务系统,附件1中第二实施例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系统,和涉案专利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其中(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5、0028至0033段,图5、6)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远程控制系统包括网络20、重复服务器220(相当于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计算机230和240(两个客户端计算机分别相当于用户端和服务终端);重复服务器220管理用户信息,例如,每个用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用户标识和密码,并且提供用于有关远程控制的会话的空间;客户端计算机,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下载来自重复服务器220的远程控制程序,安装远程控制程序,然后执行连接到重复服务器220的连接(相当于向服务器端发送服务请求);客户端计算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服务器并且选择另一个作为由服务器控制客户端;重复服务器220包括重复服务器连接单元221、用户认证单元222、用户数据库223和重复聊天单元224;重复服务器的连接单元221接收用户数据(相当于用户接入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计算机的第一通信模块发送的服务请求和身份认证信息),用户认证单元222基于存储在用户数据库223(相当于数据库,根据用户群接入模块所传送来的身份认证信息完成用户端的身份认证)上的与来自重复服务器连接单元221的用户数据对应的用户信息,例如用户ID和密码来认证用户;重复聊天单元224发送远程控制所需的信息给客户端计算机/接收来自客户端计算机的远程控制所需的信息,并确定哪个客户端计算机将会是执行远程控制的服务器(相当于服务终端接入模块,用于实现服务器端和服务终端之间的接入)。此外,由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远程控制系统服务于包含主操作系统的用户电脑;作为用户端的客户端计算机具有第一通信模块,向重复服务器发送身份认证信息;作为服务终端的客户端计算机具有第三通信模块,用于实现该客户端计算机与重复服务器之间的通信。

  由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1中第二实施例的远程控制系统的远程控制方法如下: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执行连接到重复服务器220的连接,由重复服务器220的连接单元221接收例如用户的IP地址、用户标识和密码等用户信息,并提供有关远程控制的会话的空间,由重复服务器220的用户认证单元222基于存储在用户数据库223上的用户信息对用户进行认证,由重复服务器的重复聊天单元224发送/接收客户端计算机远程控制所需的信息,并确定哪个客户端作为执行远程控制的服务器,哪个客户端作为被远程控制的用户端。可见,首先,附件1中有关第二实施例的内容未记载由数据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其次,上述内容中也未记载作为远程控制的服务器的客户端计算机和作为被远程控制的用户端的客户端计算机之间的控制信息是通过重复服务器来中转发送的,并且这些内容也不能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因此,将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上述技术方案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服务器端的第二通讯模块,根据排序队列中的服务请求完成该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通讯,并同步传递该用户端的屏幕桌面界面或指定程序界面至服务终端,和传递服务终端的专业操控指令至用户端;服务终端接入模块的第三通信模块使服务终端通过服务器端中转连接用户端;用户端包括受控端程序模块,用于执行服务器端转发来的服务终端的专业操控指令,实现远程支持和救援服务;服务终端包括控制端程序模块,对应于上述用户端的受控端程序模块,根据服务器端转发的用户端屏幕桌面界面或指定程序界面,服务终端发出专业操控指令,该专业操控指令通过第三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器端,即服务终端和用户端之间的远程支持和救援信息是通过服务器中转发送的。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可处理异地大量用户发送的服务请求。

  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网络的帮助台,其中(参见附件2中文译文说明书第10页第3段至第12页倒数第2段、权利要求1,图2a)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帮助台包括服务器72和多个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74,网络服务器80、专家系统82及其相关知识库84、客户数据库86和支持专家状态和队列(SSSQ)应用88存放在服务器72上,SSSQ应用88使用常规的ACD/帮助台队列算法,用于管理支持专家个人计算机74与从帮助台12寻求帮助的用户计算机50之间的连接;当调用SSSQJava小程序时,用户可以请求排队;如果用户通过调用SSSQJava小程序选择连接至支持专家,那么访问网页的时间也用于确定用户在队列中的优先顺序;如果用户选择的特定的支持专家是有空或者没有选择特定的支持专家并且支持专家有空而队列中没有其他用户等待,SSSQ应用88就提示网络服务器80打开有空的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74与用户计算机30之间的套接字连接;如果没有支持专家有空或者如果存在队列,SSSQ应用88就将用户放在队列中使得当用户到达队列顶部时用户会连接至下一个有空的支持专家;如果特定的支持专家进入,那么用户就为特定的支持专家而排队;在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74与用户计算机建立连接之后,建立文字接口以允许在支持专家与用户之间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可见,附件2中公开了由SSSQJava小程序对用户在支持专家的队列中的顺序进行排序,而非由数据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且附件2中用户和支持专家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是点对点的通信方式,而非通过服务器中转发送控制信息的三点式通信方式。因此,附件2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2中也未给出使用通过服务器中转发送支持和控制信息的三点式通信方式的技术启示,同时附件1中也未给出使用通过服务器中转发送控制信息的三点式通信方式的技术启示。此外,也没有证据显示上述区别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同时,涉案专利通过服务器端的数据库对服务请求进行排序并由服务器端来转发用户端和服务终端之间的信息的方式可以获得对异地大量非专业用户群提供即时应用支持的有益效果。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针对零时空公司当庭发表的意见,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1、附件1第二实施例(即第0028段至0030段)的内容并未明确记载在两个客户端之间的信息传递是通过重复服务器来中转发送,第0033段仅记载了“重复服务器的连接单元221接收用户数据”,且在随后记载“与来自重复服务器连接单元221的用户数据对应的用户信息(例如,用户ID和密码)来认证用户”,而在0030段记载了“重复服务器220管理用户信息,例如,每个用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用户标识(ID)和密码,并且提供用于有关远程控制的会话的空间,被称为‘会话空间’”,因此从附件1中仅能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重复服务器的连接单元接收的用户数据包括每个用户的IP地址,用户标识和密码,而该实施中又明确记载提供用于有关远程控制的会话空间,若两个客户端之间的全部信息传递都是通过重复服务器中转发送,则根本无需提供该会话空间。2、在软件远程服务系统中,服务器端对客户端实现技术支持,常规做法一般是由服务器对客户端进行身份验证后,由用户端和服务器端通过IP地址进行点对点连接后进行控制和服务信息的交互,如附件1、附件2均是使用了点对点的通信方式,在没有证据证明将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的控制和服务信息通过服务器转发应用在软件远程服务系统中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零时空公司的意见不予支持。

  零时空公司提出的无效理由中分别使用附件3、附件5评价涉案专利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

  附件3公开了一种具备双向语音交流功能的远程支持系统,其中(参见附件3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7段)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在步骤106和步骤208分别在用户计算机和支持计算机3中执行听觉数据的接收处理;从用户计算机1的麦克风101输入的听觉数据经过采样,被发送到支持计算机3,并且从其扬声器302输出;类似的,从支持计算机3的麦克风301输入的听觉信息经过采样,被发送到用户计算机1,并且从其扬声器102输出。可见,附件3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附件3中用户计算机和支持计算机的连接方式也是点对点方式,并未通过服务器中转,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从附件3中获得技术启示从而得到上述区别特征,因此,即使在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附件3,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附件5的4.3节和8.1.4节分别介绍了代理服务器技术和隧道模式下的VPN工作原理,第4.2节中介绍了电话拨号、ISDN、ADSL三种连接方式,可见附件4中也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其中也不存在获得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因此,即使在附件1、附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附件5,本领域技术人员仍然无法显而易见地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而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引用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9也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2015年12月18日,专利复审员会作出被诉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全部有效。

  原告零时空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称: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附件2获得必然的技术启示,用数据库来替代web小程序来解决等待与排序问题,与附件2的技术选择相比,涉案专利并无任何显著进步,无创造性可言。二、根据附件2中附图1、3显示的内容,附件2已公开了通过服务器中转数据(控制指令)的技术方案,且附件2“webhelpdesk”系统也并不是点对点的连接,其明显通过服务器来转发各种数据包括控制指令以实现远程控制,因此被诉决定认定“附件2中专家与用户计算机的连接是点对点的(两点式),而非通过服务器中转控制指令(三点式)”这一事实是错误的。综上所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被诉决定中针对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特征进行了整体评述,整体认定了这些区别特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实现的技术效果,并非未针对原告所声称的区别特征进行单独评述和单独认定其所能实现的技术效果。二、被诉决定中的“控制信息”是指“作为远程控制的服务器的客户端计算机和作为被远程控制的用户端的客户端计算机之间的控制信息”,而附件2服务器仅负责管理用户和支持专家的连接过程,一旦在建立连接后则不再负责中转数据,用户和支持专家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其和涉案专利中所有信息均由服务器进行中转构成显著区别。三、原告声称附件2中展示的内容是显而易见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无法从附图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内容,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此不予认可。综上,坚持被诉决定中的意见,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审查结论正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速帮公司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陈述,其当庭述称:附件2中的网络帮助台类似淘宝等网络平台,工作流程与涉案专利不同。被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当予以维持,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理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

  涉案专利系名称为“远程软件服务系统”、专利号为200410080100.6的发明专利,其申请日为2004年9月24日,授权公告日为2009年2月4日,专利权人为速帮公司。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包括用户端、服务器端及其服务终端,其服务于包含主操作系统的用户电脑,其特征在于,

  所述用户端包括:

  第一通信模块,用于实现用户端和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向服务器端发送服务请求以及身份认证信息;

  受控端程序模块,用于执行服务器端转发来的服务终端的专业操控指令,实现远程支持和救援服务;

  所述服务器端包括:

  用户接入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端的第一通信模块发送的服务请求和身份认证信息;

  数据库,根据上述用户群接入模块所传送来的身份认证信息完成用户端的身份认证,并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

  第二通讯模块,根据排序队列中的服务请求完成该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通讯,并同步传递该用户端的屏幕桌面界面或指定程序界面至服务终端,和传递服务终端的专业操控指令至用户端;

  服务终端接入模块,用于实现服务器端和服务终端之间的接入;

  所述服务终端包括:

  第三通信模块,用于实现服务终端和服务器端之间的通讯,使服务终端通过服务器端中转连接用户端;

  控制端程序模块,对应于上述用户端的受控端程序模块,根据服务器端转发的用户端屏幕桌面界面或指定程序界面,服务终端发出专业操控指令,该专业操控指令通过第三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器端。

  2.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器端还包括远程语音模块,用于提供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双向语音连通。

  3.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端与服务器端之间采用隧道通讯方式、代理方式或点对点方式连接。

  4.按照权利要求3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服务终端与服务器端之间采用网络直连方式、隧道通讯方式、代理方式或点对点方式连接。

  5.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数据库还包括用户信息调度模块,用于执行用户信息的查询、统计和记录。

  6.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通讯模块包括通讯隧道方式、代理方式和点对点方式三种工作方式,其中:

  在通讯隧道方式下,通过分配内网IP地址完成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通讯;

  在代理方式下,分配通讯端口完成该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通讯;及

  在点对点方式下,提供公网IP转发完成该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通讯。

  7.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用户端还包括一辅助救援操作系统,在主操作系统崩溃和瘫痪时,用于启动用户端程序、恢复用户端的受控端程序模块和第一通信模块的功能。

  8.按照权利要求7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辅助救援操作系统为存储于光盘、U盘、硬盘或内嵌存储于各种存储介质的备份操作系统,用于启动主操作系统崩溃或瘫痪的用户端,识别硬件类型,完成硬件设备驱动,引导图形桌面环境,进行网络环境检测并选择具体联网方式,向服务器端发送服务请求以及身份认证信息。

  9.按照权利要求8所述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联网方式为Modem拨号、ISDN、ADSL或LAN。”

  针对涉案专利,零时空公司于2015年6月4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公开号为US2002/0013811A1的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2年1月31日,共26页。附件1中第二实施例公开了一种远程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附件1中文译文说明书第0025、0028至0033段,图5、6):远程控制系统包括网络20、重复服务器220(相当于服务器端)和客户端计算机230和240(两个客户端计算机分别相当于用户端和服务终端);重复服务器220管理用户信息,例如,每个用户的互联网协议地址、用户标识和密码,并且提供用于有关远程控制的会话的空间;客户端计算机,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下载来自重复服务器220的远程控制程序,安装远程控制程序,然后执行连接到重复服务器220的连接(相当于向服务器端发送服务请求);客户端计算机选择其中之一作为服务器并且选择另一个作为由服务器控制客户端;重复服务器220包括重复服务器连接单元221、用户认证单元222、用户数据库223和重复聊天单元224;重复服务器的连接单元221接收用户数据(相当于用户接入模块,用于接收客户端计算机的第一通信模块发送的服务请求和身份认证信息),用户认证单元222基于存储在用户数据库223(相当于数据库,根据用户群接入模块所传送来的身份认证信息完成用户端的身份认证)上的与来自重复服务器连接单元221的用户数据对应的用户信息,例如用户ID和密码来认证用户;重复聊天单元224发送远程控制所需的信息给客户端计算机/接收来自客户端计算机的远程控制所需的信息,并确定哪个客户端计算机将会是执行远程控制的服务器(相当于服务终端接入模块,用于实现服务器端和服务终端之间的接入)。此外,由上述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远程控制系统服务于包含主操作系统的用户电脑;作为用户端的客户端计算机具有第一通信模块,向重复服务器发送身份认证信息;作为服务终端的客户端计算机具有第三通信模块,用于实现该客户端计算机与重复服务器之间的通信。

  由附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知,附件1中第二实施例的远程控制系统的远程控制方法如下:第一客户端和第二客户端执行连接到重复服务器220的连接,由重复服务器220的连接单元221接收例如用户的IP地址、用户标识和密码等用户信息,并提供有关远程控制的会话的空间,由重复服务器220的用户认证单元222基于存储在用户数据库223上的用户信息对用户进行认证,由重复服务器的重复聊天单元224发送/接收客户端计算机远程控制所需的信息,并确定哪个客户端作为执行远程控制的服务器,哪个客户端作为被远程控制的用户端。可见,首先,附件1中有关第二实施例的内容未记载由数据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其次,上述内容中也未记载作为远程控制的服务器的客户端计算机和作为被远程控制的用户端的客户端计算机之间的控制信息是通过重复服务器来中转发送的,并且这些内容也不能由本领域技术人员从附件1上述公开的内容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得出。

  附件2:专利号为US6230287B1的美国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5月8日,共27页。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网络的帮助台,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帮助台包括服务器72和多个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74,网络服务器80、专家系统82及其相关知识库84、客户数据库86和支持专家状态和队列(SSSQ)应用88存放在服务器72上,SSSQ应用88使用常规的ACD/帮助台队列算法,用于管理支持专家个人计算机74与从帮助台12寻求帮助的用户计算机50之间的连接;当调用SSSQJava小程序时,用户可以请求排队;如果用户通过调用SSSQJava小程序选择连接至支持专家,那么访问网页的时间也用于确定用户在队列中的优先顺序;如果用户选择的特定的支持专家是有空或者没有选择特定的支持专家并且支持专家有空而队列中没有其他用户等待,SSSQ应用88就提示网络服务器80打开有空的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74与用户计算机30之间的套接字连接;如果没有支持专家有空或者如果存在队列,SSSQ应用88就将用户放在队列中使得当用户到达队列顶部时用户会连接至下一个有空的支持专家;如果特定的支持专家进入,那么用户就为特定的支持专家而排队;支持专家状态应用在支持专家变得有空时提示所述网络服务器建立支持专家的计算机与用户计算机之间的连接;在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74与用户计算机建立连接之后,建立文字接口以允许在支持专家与用户之间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附件2中的附图1、附图3为示意图。

  附件3:公开号为EP1318455A2的欧洲专利文件复印件及其中文译文,公开日为2003年6月11日,共28页。

  附件4:名称为“再也不怕突然崩溃了——打造外挂式系统应急方案”的文章复印件,页面下标有“电脑,2003.04”字样,共5页。

  附件5:《计算机组网技术教程》封面页、版权页、第78-82、84-86、200、201、275页的复印件,朱艳琴等编著,北京希望电子出版社,2002年8月第1次印刷,共13页。

  零时空公司提出了以下无效理由:1、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a、涉案专利在服务器端的数据库还能实现服务请求排序功能;b、涉案专利中服务终端与客户端之间的通讯是通过服务器转发的,其中区别特征a被附件2所公开,区别特征b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对于权利要求2,附件3中公开了具备双向语音交流功能的远程支持系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附件3中的技术方案与附件1、附件2中的技术方案相结合,形成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3、4、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其中第4.3、8.1.4节分别介绍了代理方式和隧道方式连接,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4、6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5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服务器端上的数据库还具有查询、统计和记录用户信息的功能模块,而根据《科技编辑大辞典》第273页的解释可知数据库本身就是包含对数据的检索、统计和记录功能的,因此权利要求5未公开新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其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5、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所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6、权利要求9中限定的前三种联网方式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证据,其中第4.2节-局域网和Internet的连接方式的1、2、4条分别介绍了这三种连网方式,第四种连接方式不适用于涉案专利的远程软件服务系统,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6月4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证据副本转给了速帮公司,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速帮公司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5年6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其中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至少具备如下区别特征:ⅰ、服务器端包括数据库,进行用户端身份认证,并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ⅱ、服务器端包括第二通讯模块,根据排序队列中的服务请求完成该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通讯,并同步传递该用户端的屏幕桌面界面或指定程序界面至服务终端,和传递服务终端的专业操控指令至用户端;ⅲ、服务终端包括控制端程序模块,根据服务器端转发的用户端屏幕桌面界面或指定程序界面,服务终端发出专业操控指令,该专业操控指令通过第三通信模块发送到服务器端。附件1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在系统架构以及系统连接的建立方式上是完全不同的,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也是截然不同,附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网络的帮助台,即使将附件2公开的技术特征与附件1相结合,也与涉案专利的相应技术特征完全不同,此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还可以实现如下技术效果:能够处理一段时间内大量用户发出的服务请求;在用户终端和服务终端均为内网环境,不具备独立的公网IP地址的情况下,能够实现用户终端和服务终端之间的交互;使得服务终端更为直观地判断用户端的问题,远程操控更为准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具备创造性,其从属权利要求也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7月9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5年8月20日举行口头审理;同时发出了转送文件通知书,将速帮公司于2015年6月30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转送给零时空公司。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双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无异议,对专利复审委员会成员及书记员无回避请求。零时空公司当庭明确无效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3公开,权利要求3、4、6、9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附件5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公知常识,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附件4公开,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9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零时空公司当庭提交了附件5的原件,未提交附件4的原件。速帮公司对附件1至附件3的真实性及其中文译文的准确性无异议,对附件4的真实性有异议,对附件5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有异议。专利复审委员会当庭告知双方当事人,由于零时空公司未能提交附件4的原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附件4的真实性不予认可,相应地,对于使用附件4来评述涉案专利权利要求7、8不具备创造性的无效理由不予审理。针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零时空公司当庭陈述了以下意见:1、附件1实际提到了三种方式,一种是两台计算机的直接连接,第二种是通过服务器作为中转服务器,数据通过中间的服务器进行中转,第三种是服务器起到一个媒介的作用,两端都连接服务器的时候,把双方IP地址相互通告再进行连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对应于第二种连接方式,与附件1完全相同。2、服务器端与客户端之间的通信通过服务器转发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2015年12月18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被诉决定。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了4份证据,即涉案专利的授权公告文本及被诉决定中的附件1至附件3。零时空公司向本院提交了6份证据,即《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被诉决定中的附件1至附件5。

  在本案庭审过程中,零时空公司明确表示对于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无异议。

  上述事实有涉案专利授权公告文本、附件1、附件2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

  根据原告、被告的诉辩主张及第三人的意见陈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备创造性。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根据查明事实,在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认可被诉决定认定的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对此本院亦不持异议,予以确认。

  原告主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通过附件2获得必然的技术启示,用数据库来替代web小程序来解决等待与排序问题,与附件2的技术选择相比,涉案专利并无任何显著进步,无创造性可言。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附件2中公开了由SSSQJava小程序对用户在支持专家的队列中的顺序进行排序,排序的依据是用户访问网页的时间。涉案专利系通过数据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附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亦没有证据表明通过数据库对通过身份认证的服务请求进行排序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故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主张根据附件2中附图1、3显示的内容,附件2已公开了通过服务器中转数据(控制指令)的技术方案,被诉决定认定“附件2中专家与用户计算机的连接是点对点的(两点式),而非通过服务器中转控制指令(三点式)”这一事实是错误的。对此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附件2中的附图1、附图3仅为示意图,附件2的文字部分明确记载“支持专家状态应用在支持专家变得有空时提示所述网络服务器建立支持专家的计算机与用户计算机之间的连接。在支持专家的个人计算机与用户计算机之间建立连接之后,建立文字接口以允许在支持专家与用户之间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据此可以判定附件2服务器仅负责管理用户和支持专家的连接过程,一旦用户和支持专家双方建立连接,则服务器不再负责中转数据,用户和支持专家直接通过互联网交换数据。涉案专利中,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所有信息均由服务器端进行中转。两者采用的技术方案完全不同,附件2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亦没有证据表明用户端与服务终端之间的所有信息均由服务器端进行中转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故原告的上述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起诉理由均不成立,被诉决定关于权利要求1相对附件1、附件2和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的认定结论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被诉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天津零时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

  审判长陈锦川

  审判员张晰昕

  人民陪审员陈绪飞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朱蕾

  书记员张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