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无效】姜寿辉律师代理专利权人蓝色飞舞公司与公牛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件,维持专利有效


【专利无效】姜寿辉律师代理专利权人蓝色飞舞公司与公牛公司发明专利无效案件,维持专利有效

    

无效宣告请求人:第一请求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第二请求人:刘远芳对专利权人:深圳蓝色飞舞科技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201280076997.8,名称为“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提起的第4W106935、4W106867号两次无效宣告请求,要求专利复审委予以无效权利要求1-17。

   姜寿辉律师接收专利权人的委托后,积极研究无效文件,与客户研讨,并准备反驳材料,参与专利复审委的口审,近日,本团队收到专利复审委转来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37223号),维持上述专利有效。

  

附件为:无效决定书

案件编号

第4W106935、4W106867号

决定日

2018年09月10日

发明创造名称

用于需复位的自供电的电子装置的控制方法和设备

国际分类号

H02J 9/00

无效宣告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

第二请求人:刘远芳

专利权人

深圳蓝色飞舞科技有限公司

专利号

201280076997.8

申请日

2012年11月20日

授权公告日

2017年07月14日

无效宣告请求日

第一请求日:2018年03月05日

第二请求日:2018年02月07日

法律依据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一项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使得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案由

  本专利的专利号为201280076997.8,申请日为2012年11月20日,授权公告日为2017年07月14日。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所述开关位于发电装置和负载之间,开关断开即将前端发电装置与后端负载断开,

  发电装置开始发电,整流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并且存储经整流的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

  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复位;

  发电装置再次发电,整流复位时发电装置产生的能量,并且存储经整流的复位时产生的能量;

  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所述开关闭合,将前端发电装置与负载连接;以及

  将所存储的两份能量传导至负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开关的断开早于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的发电,并且所述开关的闭合晚于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的发电。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开关是机械开关且通过机械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开关是三极管或MOS管等开关器件,并且通过电气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6.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包括:

  暂时切断将发电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存储该能量;以及

  利用发电装置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触发信号,使得在要求的时间内触发第一支路中的常断开关使该开关导通,将操作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一支路传递至负载,并且复位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二支路也传递至负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将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在开关闭合之后,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和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分别通过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传导至负载。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9.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设备,包括:

  开关,串联在发电装置和负载之间,与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整流装置,与所述发电装置的输出端相连接;以及

  能量存储装置,位于整流装置和开关之间,

  其中,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所述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将发电装置与负载断开,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复位,复位时发电装置 再次产生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能量存储装置中,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所述开关闭合,将发电装置与负载连接,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的两份能量传导至负载。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的断开早于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的发电,并且所述开关的闭合晚于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的发电。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是机械开关且通过机械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是三极管或MOS管等开关器件,并且通过电气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14.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设备,该控制设备具有并联的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该控制设备包括:

  位于第一支路中的开关和第一能量存储装置,开关串联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和负载之间,其常态为断开,并且由控制信号触发而闭合;

  和

  位于第二支路中的第二能量存储装置,

  其中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开关处于常态,以切断将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将该操作时产生的能量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以及,在复位的同时或者在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利用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生成控制信号来触发所述开关以使之闭合,使得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通过第一支路传递至负载并且复位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二支路也传递至负载。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将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在开关闭合之后,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和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分别通过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传导至负载。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是三极管、MOS管或继电器等开关器件。”

  

  (一)4W106935

  宁波公牛电器有限公司(下称第一请求人)于2018年03月0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附件1(下称证据1):授权公告号为CN201294507Y的中国专利文献;

  附件2(下称证据2):授权公告号为CN201868918U的中国专利文献;

  附件3(下称证据3):申请公布号为CN1O2386804A的中国专利文献;

  附件4(下称证据4):公开号为CN1633008A的中国专利文献;

  附件5(下称证据5):申请公布号为CN10217O248A的中国专利文献。

  第一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10、16和17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3、5-11、13-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因此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4)分别以证据2、或证据3、或证据4、或证据5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3月23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2018年03月05日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针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于2018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2、10和16,将笔误导致的“和和”修改为“和”,并认为该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删去了权利要求5、17和13中的“等”,并认为该修改属于对“等”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删除,同时也属于对撰写过程中“明显错误的修正”。专利权人还认为:即使不进行上述修改,上述“和和”、“等”的描述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其并不存在理解上的障碍,不会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的缺陷。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该方法包括步骤:

  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所述开关位于发电装置和负载之间,开关断开即将前端发电装置与后端负载断开,

  发电装置开始发电,整流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并且存储经整流的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

  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复位;

  发电装置再次发电,整流复位时发电装置产生的能量,并且存储经整流的复位时产生的能量;

  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所述开关闭合,将前端发电装置与负载连接;以及

  将所存储的两份能量传导至负载。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开关的断开早于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的发电,并且所述开关的闭合晚于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的发电。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开关是机械开关且通过机械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开关是三极管或MOS管开关器件,并且通过电气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6.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包括:

  暂时切断将发电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存储该能量;以及

  利用发电装置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触发信号,使得在要求的时间内触发第一支路中的常断开关使该开关导通,将操作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一支路传递至负载,并且复位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二支路也传递至负载。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还包括: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将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在开关闭合之后,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和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分别通过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传导至负载。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9.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设备,包括:

  开关,串联在发电装置和负载之间,与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整流装置,与所述发电装置的输出端相连接;以及

  能量存储装置,位于整流装置和开关之间,

  其中,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所述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将发电装置与负载断开,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复位,复位时发电装置再次产生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能量存储装置中,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所述开关闭合,将发电装置与负载连接,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的两份能量传导至负载。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的断开早于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的发电,并且所述开关的闭合晚于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的发电。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是机械开关且通过机械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13.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是三极管或MOS管开关器件,并且通过电气连接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14. 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设备,该控制设备具有并联的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该控制设备包括:

  位于第一支路中的开关和第一能量存储装置,开关串联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和负载之间,其常态为断开,并且由控制信号触发而闭合;

  和

  位于第二支路中的第二能量存储装置,

  其中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开关处于常态,以切断将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将该操作时产生的能量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以及,在复位的同时或者在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利用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生成控制信号来触发所述开关以使之闭合,使得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通过第一支路传递至负载并且复位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二支路也传递至负载。

  15.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当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将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在开关闭合之后,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和存储在第二能量存储装置中的能量分别通过第一支路和第二支路传导至负载。

  16.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发电装置是自供电设备的发电装置,其在操作和复位时所产生的电流是相反的。

  17. 如权利要求14所述的控制设备,其中所述开关是三极管、MOS管或继电器开关器件。”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6月06日发出转送文件通知书,将2018年05月06日专利权人提交的意见陈述书及其所附附件转送给请求人。

  (二)4W106867

  刘远芳(下称第二请求人)于2018年02月07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其理由是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17无效,同时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1':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文题目《实现宽频响应的微小型压电式振动能量采集技术研究》,研究生姓名:彭敏强,导师:刘少强,请求人主张论文发表时间:2011年05月25日;

  证据2':本专利PCT公开文本。

  第二请求人认为:(1)说明书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2)权利要求1、6、9和14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3)权利要求1、6、9和14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4)权利要求1-17相对于证据1'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3月12日受理了上述无效宣告请求,并将2018年02月07日请求人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其所附附件转送给专利权人,同时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查。

  (三)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于2018年06月06日向各方当事人发出了口头审理通知书,定于2018年07月26日举行口头审理。

  口头审理如期举行,各方当事人均出席了本次口头审理。在口头审理过程中,(1)各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异议,对合议组成员的变更无异议,对变更后的合议组成员及书记员没有回避请求;(2)合议组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根据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对编号分别为4W106935(下称第一请求案)和4W106867(下称第二请求案)的两个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合并审理;(3)合议组当庭将专利权人在第一请求案中于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转送给第二请求人,第二请求人当庭签收;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均无异议,合议组当庭告知各方当事人,本次口头审理以专利权人在第一请求案中于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为基础,涉及权利要求1-17项;(4)专利权人对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未提交证明证据1'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论文可以从中国知网上查看下载,并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30日;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提交的本专利的PCT公开文本(上文中证据2')仅供合议组参考,不作为证据使用;(5)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当庭明确其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和范围均以各自提交的请求书中的书面意见为准;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其主张的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理由针对的权项为权利要求1-17;第一请求人当庭明确表示放弃请求书有关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中第2.2和2.5项理由;(6)各方当事人在口头审理当庭均充分发表了意见。

  至此,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在第一请求案中,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06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其中:专利权人修改了权利要求2、10和16,将笔误导致的“和和”修改为“和”,并认为该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删去了权利要求5、17和13中的“等”,并认为该修改属于对“等”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删除,同时也属于对撰写过程中“明显错误的修正”。

  对此,合议组认为:

  专利权人于2018年05月06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替换页中,修改了权利要求2、10和16,将笔误导致的“和和”修改为“和”,该修改属于明显错误的修正;删去了权利要求5、17和13中的“等”,该修改属于对“等”所限定的技术方案的删除。因此,上述修改符合《审查指南》的相关规定,第一请求人和第二请求人对权利要求书的上述修改均无异议,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专利权人在第一请求案中于2018年05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7项。

2.关于证据

  第一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5均为中文专利文献,专利权人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没有异议,合议组经审查未发现影响其真实性的明显瑕疵,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证据1-5的公开日期在本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可以作为评判本专利创造性的现有技术。

  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文学位论文,专利权人认为第二请求人未提交证明证据1'真实性的证明材料,不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和公开日期;第二请求人认为证据1'的论文可以从中国知网上查看下载,并主张其公开日期为2011年06月30日。对此,合议组认为: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中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合议组经登陆CNKI数据库、并通过查询的方式查找到了证据1'的硕士学位论文,经核实,CNKI网站公开的相关论文内容与第二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的内容一致,合议组对证据1'的真实性予以认可。

    此外,第二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CNKI数据库中显示的发表日,即2011年06月30日,而专利权人对上述公开日期不予认可。对此,合议组认为:通常,在线电子期刊的上传日或出版日视为公开日,但是对于学位论文,不能以提交日作为公开日,只能以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期刊网或中国博士学位论文电子期刊网中“年期”所显示的出版日为公开日。如果所显示的日期是一个时间段,以该时间段最后的日期为实际公开日。合议组经核实,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电子期刊网检索到“实现宽频响应的微小型压电式振动能量采集技术研究”的学位论文,其刊载在《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月刊),2012年第01期,2011年12月16日—2012年1月15日出版,因此,可以确定该篇硕士学位论文的公开日为2012年01月15日,上述公开日期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而证据1'在公开时间上构成本专利的现有技术,可以用于评价本专利的创造性。

  3. 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如果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并依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实现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那么本专利的说明书是公开充分的。

  (3.1)第一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7和0013段记载了“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借助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开关闭合”,然而,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开关如何与能量输入端相关联,说明书中也未记载如何借助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尤其是没有记载如何借助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电子开关在发电前断开,也没有公开如何“借助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开关闭合”。

  本专利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了“开关,串联在负载前,与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然而,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开关如何与能量输入端相关联。

  也即,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任务设想,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1】段),本实施例采用一个机械常闭开关200,该开关200与发电装置100 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该能量输入端101能够运动。开关200的按钮201和发电装置100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电路400的输入端INPUT1和INPUT2与图2和图3中的发电装置100的输出端相连接,电路400的输出端OUTPUT与负载相连接。整流模块402与发电装置 100的输出端相连接。能量被电路400的输入端INPUT1和INPUT2所接收后,整流模块402对发电装置100输出的能量进行整流。在整流模块402和接地GND之间并联了能量存储装置C1。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过程为从图2至图3),能量输入端101 的运动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先使常闭的开关200断开,而后的第二部分运动使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操作时产生的能量经过整流之后被暂时储存在能量存储装置C1中。在发电装置100复位时(过程为从图3至图2),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同样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首先使发电装置100发电,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经过整流之后同样被暂时储存在能量存储装置C1中。随着能量输入端101的继续第二部分运动,最后使开关200闭合,能量传导至负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开关200可以是如图2和3中所示的机械开关,也可以是能起到开关作用的电子元件,比如三极管。

  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本专利中开关200与发电装置100 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且借助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使常闭开关200断开,在发电装置100复位时使开关200闭合,即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与开关200通断有直接的关联关系。当开关200为机械开关时,开关200借助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在发电前断开,在复位时闭合。因此,本专利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

  (3.2)第一请求人认为:

  本专利说明书第0008段记载了“利用发电装置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直接或间接地产生触发信号”,然而,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利用发电装置复位时产生的能量产生触发信号。

  本专利说明书第0021段记载了“在复位的同时或者在要求的时间内通过利用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生成控制信号”,然而,在说明书中并未记载如何在复位时或要求的时间内利用复位产生的能量生成控制信号。

  也即,说明书中仅给出了任务设想,而未给出任何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的技术手段。因此,本专利的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图6中的控制点A可以直接连接至VDD或者通过光耦合等方式与之相关联,或者由其他信号控制。当控制点A直接连接至VDD时,由于发电装置操作时三极管 602被拉低且三极管601被拉高,所以三极管601截止不导通,电能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C1中。发电装置复位时,稳压模块VR1稳出的电压使三极管602导通,从而把三极管601的基级拉低,三极管601导通,存储在能量存储装置C1的能量传导至负载。

  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本专利中发电装置复位时,稳压模块VR1的输出电压触发三极管601、602导通,即利用复位产生的能量生成触发信号或控制信号。因此,本专利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

  (3.3)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名称为用于需复位的自供电的电子装置的控制方法和设备,权利要求1主题为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权利要求6的主题为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权利要求9的主题为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设备,权利要求14的主题为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设备。从说明书整体的内容中并没有对“电子装置”和“发电装置”作任何区分,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电子装置”和“发电装置”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且并不是简单的上下位关系,但是在整个说明书中这两个词毫无区分地混用,因此造成不必要的上位误导。

  对此,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名称中记载了“电子装置”,权利要求书中记载了“发电装置”,本专利中仅涉及一种装置,专利权人在口头审理当庭确认“电子装置”和“发电装置”是同一概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知晓本专利中“电子装置”和“发电装置”均指自供电的上述装置。因此,本专利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

  (3.4)第二请求人认为:本专利中记载“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过程从图2至图3),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先使常闭的开关200断开,而后的第二部分运动使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结合附图以及说明书内容无法清楚地得到如何操作100,如何使得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如何分解成两部分,进而去完成两部分对应的功能。而对涉案专利整体的内容了解,两部分运动的分解涉及后续如何完成能量的两次存储,但是整个说明书部分并未对此进行描述。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1】段),本实施例采用一个机械常闭开关200,该开关200与发电装置100 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该能量输入端101能够运动。开关200的按钮201和发电装置100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电路400的输入端INPUT1和INPUT2与图2和图3中的发电装置100的输出端相连接,电路400的输出端OUTPUT与负载相连接。整流模块402与发电装置 100的输出端相连接。能量被电路400的输入端INPUT1和INPUT2所接收后,整流模块402对发电装置100输出的能量进行整流。在整流模块402和接地GND之间并联了能量存储装置C1。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过程为从图2至图3),能量输入端101 的运动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先使常闭的开关200断开,而后的第二部分运动使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操作时产生的能量经过整流之后被暂时储存在能量存储装置C1中。

  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结合附图2-4,能够清楚本专利中开关200与发电装置100 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且借助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特别是按钮201从弹起到压下的过程中使与能量输入端101关联的常闭开关200断开,能量输入端101运动到图3所示状态时,按钮201被压下,操作电路接通,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因此,本专利对其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作出了清楚、完整的说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的记载完全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

  4.关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

  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

  如果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术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则其不会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不清楚。

  (4.1)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所述开关位于发电装置和负载之间,开关断开即将前端发电装置与后端负载断开”,本领域技术人员不清楚上述的“发电装置”与“前端发电装置”的含义是否相同,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基于此,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2-5也不清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权利要求1的上述记载,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知晓,开关位于发电装置和负载之间,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发电装置”与“前端发电装置”的含义相同,均是指电路输入侧的发电装置。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进一步地,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5也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2)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以及“发电装置再次发电,整流复位时发电装置产生的能量,并且存储经整流的复位时产生的能量;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复位使所述开关闭合”;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包括“其中所述开关的断开早于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的发电,并且所述开关的闭合晚于所述发电装置复位时的发电”。实质上,权利要求1的上述限定与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限定的技术方案保护范围一致,均为:开关的断开早于发电装置操作时的发电,开关的闭合晚于发电装置闭合时的发电。而权利要求3是从属于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基于上述理由,权利要求3与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相重复,权利要求3不简要。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旨在限定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得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复位时闭合,权利要求3中记载的上述内容旨在限定开关的通断与发电装置操作和复位的时序关系,权利要求1和3所限定的内容实质不同,不构成重复限定,因此权利要求3简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3)第一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记载了“暂时切断将发电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存储该能量;以及利用发电装置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触发信号,使得在要求的时间内触发第一支路中的常断开关使该开关导通,将操作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一支路传递至负载,并且复位时产生的能量通过第二支路也传递至负载”。权利要求6中限定了两部分动作,第一部分,切断,暂时存储能量,第二部分,开关导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执行切断再闭合的应该是一个常闭开关,但是权利要求6中第一支路的开关为常断开关。权利要求6中的上述限定是矛盾的,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6涉及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该方法包括的两部分动作,第一部分,切断,暂时存储能量,第二部分,开关导通,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执行切断再闭合的应该是一个常闭开关,但是权利要求6中第一支路的开关的常断开关,因此实际上,不存在暂时切断这样的操作动作,也就是说,在这个方法中并没有存在这样的过程,因此这种矛盾表述导致权利要求6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中记载的“暂时切断”是指切断将发电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即暂时切断的能量传递而不是切断开关,因此,上述记载的内容与权利要求6中限定的“常断开关”并无矛盾,因此权利要求6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4)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用于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包括步骤: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权利要求9中记载“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所述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将发电装置与负载断开,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中明确记载“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过程从图2至图3),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先使常闭的开关200断开,而后的第二部分运动使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操作时产生的能量经过整流之后被暂时存储在能量存储装置C1中”。从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看到,要实现“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时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必须将“所述发电装置100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分成两部分”,而“借助”并不是“运动分成两部分”的合适的上位方式,因此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并没有清楚的说明如何使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发电装置开始发电”。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所述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将发电装置与负载断开,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9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本专利中开关与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相关联,且借助能量输入端的运动,先使开关断开,随后发电装置开始发电。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中“借助”描述了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与开关及发电装置工作状态之间的关联关系,“运动分成两部分”描述了能量输入端的运动方式,上述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含义确切,限定的范围边界清晰,因此权利要求1和9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5)第二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和9中记载了“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而从图2和图3可以清楚地看到,发电装置100由一个块体结构示意,能量输入端101构成一个端部块体结构,在图2至图3的过程中,能量输入端101由一个抬起的状态转变为一个压下的状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结合附图以及说明书内容无法清楚地得到如何操作100,如何使得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如何分解成两部分,进而去完成两部分对应的功能。而对本专利整体的内容了解,两部分运动的分解涉及后续如何完成能量的两次存储,但是整个说明书部分并未对此进行描述,因此说明书部分也没有详细记录如何“借助”而实现开关的断开以及发电过程,因此导致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因此,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1】段),本实施例采用一个机械常闭开关200,该开关200与发电装置100 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该能量输入端101能够运动。开关200的按钮201和发电装置100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电路400的输入端INPUT1和INPUT2与图2和图3中的发电装置100的输出端相连接,电路400的输出端OUTPUT与负载相连接。整流模块402与发电装置 100的输出端相连接。能量被电路400的输入端INPUT1和INPUT2所接收后,整流模块402对发电装置100输出的能量进行整流。在整流模块402和接地GND之间并联了能量存储装置C1。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过程为从图2至图3),能量输入端101 的运动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先使常闭的开关200断开,而后的第二部分运动使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操作时产生的能量经过整流之后被暂时储存在能量存储装置C1中。

  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上述记载结合附图2-4,能够清楚本专利中开关200与发电装置100 的能量输入端101相关联,且借助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特别是按钮201从弹起到压下的过程中使与能量输入端101关联的常闭开关200断开,能量输入端101运动到图3所示状态时,按钮201被压下,操作电路接通,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因此权利要求1和9的上述特征均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4.6)第二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6内容涵盖了说明书具体实施例中两个实施例的内容,但是从说明书可以看到,第一个实施例中,开关200是机械常闭开关,需要执行切断操作,符合图4中电路的工作过程,第二个实施例中,开关对应三极管501,且初始状态是打开状态,符合图5和图6的工作过程,也就是说,两个实施例中开关状态并不一致,因此权利要求6将两个实施例上位至一个独立权利要求中,导致权利要求6的涉及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对应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以及附图2、图3、图5和附图6的内容。第二个实施例中的三极管500上位为开关,首先附图2和附图3中表示发电装置100、开关200之间的关系,但是附图中并没有示意发电装置100和三极管500之间的关系,且从而电路图可以看到图4和图5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路,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清楚地得到发电装置100和三极管500之间的连接关系。第二,三级管500上位为开关,和第一个实施例中的开关200两个不同控制功能的开关不能清楚地进行区别,因此导致权利要求14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6和14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开关先断开之后触发导通,对应图5和图6实施例的工作过程,权利要求6和14的保护范围清楚,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判断某一技术特征是否为必要技术特征,应当从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并考虑说明书描述的整体内容,不应简单地将实施例中的技术特征直接认定为必要技术特征。

  (5.1)权利要求1和9

  第二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1和9对应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第35段至第41段以及说明书附图1B-4,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在发电装置100操作时(过程从图2至图3),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运动先使常闭的开关200断开,而后的第二部分运动使发电装置100进行发电,操作时产生的能量经过整流之后被暂时存储在能量存储装置C1中”。从说明书的内容可以看到,要实现“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时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必须将“所述发电装置100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分成两部分”,但是权利要求1和9中并没有记载上述必要技术特征,而“借助”并不是“运动分成两部分”的合适的上位方式,因此权利要求1和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9中“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而从图2和图3可以清楚地看到,发电装置100由一个块体结构示意,能量输入端101构成一个端部块体结构,在图2至图3的过程中,能量输入端101由一个抬起的状态转变为一个压下的状态。而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结合附图以及说明书内容无法清楚地得到如何操作100,如何使得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如何分解成两部分,进而去完成两部分对应的功能。而对本专利整体的内容了解,两部分运动的分解涉及后续如何完成能量的两次存储,但是整个说明书部分并未对此进行描述,因此说明书部分也没有详细记录如何“借助”而实现开关的断开以及发电过程,因此权利要求中通过不合适的上位如“借助”导致权利要求中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因此权利要求9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对开关的控制,能够将自供电的电子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和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由原来的分别利用变为一起被利用,以便共同施加到负载,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与所述能量输入端相关联的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发电装置开始发电”。权利要求9中记载了“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能量输入端开始运动,借助所述能量输入端的运动使所述开关在发电前断开,将发电装置与负载断开,所述发电装置生成的能量经整流存储在所述能量存储装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1和9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本专利中开关与发电装置的能量输入端相关联,且借助能量输入端的运动,先使开关断开,随后发电装置开始发电。也就是说,能量输入端101的运动分成两部分的相关技术内容已经记载在权利要求1和9的技术方案中,权利要求1和9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5.2)权利要求6和14

  第二请求人认为:

  权利要求6涉及一种用于需复位的发电装置的控制方法,该方法包括的两部分动作,第一部分,切断,暂时存储能量,第二部分,开关导通,且权利要求中指出开关是常断开关,但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通过公知常识以及说明书部分得到要同时执行两部分动作,且满足常断开关特征的实施方式,因此权利要求6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例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4对应说明书第二个实施例以及附图2、图3、图5和附图6的内容。实施例中的三极管500上位为开关,首先附图2和附图3中表示发电装置100、开关200之间的关系,但是附图中并没有示意发电装置100和三极管500之间的关系,且从而电路图可以看到图4和图5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电路,因此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并不能清楚地得到发电装置100和三级管500之间的连接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4缺乏必要的技术特征,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对此,合议组认为:

  根据本专利说明书的记载,本专利通过对开关的控制,能够将自供电的电子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和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由原来的分别利用变为一起被利用,以便共同施加到负载,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权利要求6中记载了“暂时切断将发电装置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存储该能量;以及利用发电装置复位时产生的能量直接或者间接地产生触发信号,使得在要求的时间内触发第一支路中的常断开关使该开关导通”。权利要求14中记载了“开关串联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和负载之间,其常态为断开,并且由控制信号触发而闭合;当所述发电装置操作时,所述开关处于常态,以切断将操作时产生的能量传导至负载的第一支路并且暂时将该操作时产生的能量存储在第一能量存储装置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专利权利要求6和14的上述记载,能够清楚权利要求6和14限定的技术方案中开关先断开之后触发导通,对应图5和图6实施例的工作过程,其中开关先断开存储操作产生的能量,随后触发开关导通将操作和复位的能量一起供给负载。因此权利要求6和14记载了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所需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的规定。

  6.新颖性和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发明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一项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使得两者技术方案实质不同,则该项权利要求相对于该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其他现有技术也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且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由于该区别特征的存在使得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认为该项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一)第二请求案中有关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

   (6.1.1)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需复位的自供电的电子装置的控制方法。证据1'公开了一种功率调理电路,其中(参见证据1'第46-48页,图5-2、5-3、5-4)压电振动能量采集装置的功率调理电路应具有基本的整流、滤波、稳压与存储功能;同时压电发电产生的电荷量很小,无法直接存储,需要将电量聚集到一定程度再进行一种“脉冲式”的转移存储。针对压电式振动能量采集装置输出电能的特点,本文所设计的功率调理电路的结构框图如图5-2所示:将压电式振动能量采集装置采集到的电荷通过带有AC/DC转换功能的同步电荷转移模块汇聚到一个电容值较大的电荷汇集电容(CO)中,在电容(CO)上的电荷聚集到一定程度后,可控电压阖值DC/DC转换模块(Q)通过降压变换将电能储存在储能器件----超级电容(CL)和可充电电池(VL)中。如图5-3所示为本文设计功率调理电路部分中同步电荷转移模块电路图,该模块主要由二极管整流桥(D11、D12、D13、D14)、滤波电容(C11)和低功耗模拟开关U1(ADG821)组成,电荷转移电路由压电源两端所输入电压(Tin+、Tin-)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