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姜寿辉律师代理上诉人深龙杰公司与刘某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二审全部胜诉


【专利侵权】姜寿辉律师代理上诉人深龙杰公司与刘某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二审全部胜诉

  

上诉人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龙杰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团队姜寿辉律师接受上诉人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积极参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并准备代理意见。

庭审后,本团队收到法院的(2019)冀知民终1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刘某全部诉讼请求。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刘某负担。。二审获得圆满结果。

附:判决书扫描件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冀知民终1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 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351号同益工业园B栋。

法定代表人:张杰龙,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裕琪,广东正大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金桥,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女,汉族,

上诉人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龙杰公司) 因与被上诉人刘金桥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 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 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 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深龙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 被上诉人刘金桥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 已审理终结。

深龙杰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对方全 部诉讼请求;二、全部诉讼费用由对方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

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欠妥。一、一审法院将 举证责任完全由深龙杰公司承担存在错误。刘金桥作为原告没有 对公证保全的机器如何运作及其中零件做演示和公证,只进行静 态拍照和机器没开启时的录影,是不合理的。从刘金桥提供的公 证视频中可以看到,机器已经被其拆得七零八落,证明其想要找 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高度自动调节装置、自动恒温装置、防 撞装置与喷头自洗装置,但未能找到。本该对方承担的构成侵权 的举证责任,一审法院却全部给深龙杰公司承担不公平。二、一 审判决存在陈述错误,且自相矛盾,无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 深龙杰公司在一审庭审中并未对比称距离必须要控制在3丽之内, 我方机器对喷绘距离并未作明确要求,且没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 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并未陈述过上述两个装置连接机器总体。 因此,一审判决13、14、15页书写错误的地方应予以纠正。在一 审判决经比对确认部分,一审法院确认根据刘金桥提供的证据显 示的被诉侵权设备不能显示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 调节装置与喷绘机头相连接,也不能显不喷绘机头上安装有自动 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然而,在随后又确认 深龙杰公司的机器与对方技术方案等同替代,这明显属于自相矛 盾,证明本案构成侵权的依据和事实不充分。三、深龙杰公司的 涉案产品与涉案发明专利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存在根本区别,没有 侵犯涉案专利权。1、深龙杰公司的机器并没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 置、高度自动调节装置、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与喷头自动清 洗装置。2、深龙杰公司的机器调节位置是人工调节,对按钮进行 操作和对比位置,没有必须控制在3丽以内。3、涉案专利第六项

是以前面五项为基础存在才具有区别性。深龙杰公司产品与涉案 专利存在本质的区别,没有全面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 征,不构成侵权。四、深龙杰公司已在2010年制造与涉案产品具 有相同功能的机器。从深龙杰公司提供的证据可证明,深龙杰公 司在涉案专利申请前已经经营超过4年,且第一台机器制造于 2008年,在2010年制造与涉案产品具有相同功能的机器并申请 专利,一样可以对多种材质及物品进行打印图像,符合专利法六 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应视为侵犯专利权。五、深龙杰公司有 证据证明涉案产品属于公知及现有技术,没有创造性及新颖性, 符合专利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不构成专利侵权,并已向专利复 审委提交无效请求。深龙杰公司经过调查取证,涉案专利曾被专 利审批人员以没有创造性驳回,后续第四次申请在没有实质修改 的情况下通过审核。六、遐一步讲,即使深龙杰公司构成侵权, 刘金桥的赔偿数额也没有法律依据。深龙杰公司没有大量生产涉 案产品,且刘金桥没有证据证明其在大量生产发明专利中的产品, 涉案产品的利润也极低,深龙杰公司没有实际获利,一审判决确 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

深龙杰公司在二审庭审时补充上诉理由如下:一、涉案专利 属于设备的使用方法专利,深龙杰公司是产品制造者,不能也不 会构成“直接侵权”,在没有直接侵权行为的情况下,也没有对深 龙杰公司的何等行为认定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径行认定 深龙杰公司的“设备”构成侵权,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二、涉案 公证书存在着严重的瑕疵,无法证明相关设备的完整性、真实性, 也无法证明相关设备是由深龙杰公司所销售,一审法院无视深龙 杰公司对证据的质疑,认定事实错误。三、即使认定涉案设备是 由深龙杰公司所提供,则涉案的UV平板打印机属于一种多功能设 备,并非专用设备,即使存在直接侵权行为,深龙杰公司的销售 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

被上诉人刘金桥答辩称:我们不认可深龙杰公司当庭提交的 补充上诉状,因为未盖章也未签字。针对原上诉状答辩如下:不 同意深龙杰公司的上诉请求。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 正确,深龙杰公司上诉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 上诉,维持原判。一、刘金桥作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受专利 法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为生产、经营 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进行 使用、销售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深龙杰公司未经刘金桥 许可,大肆生产、销售、制造涉案专利的机器设备,构成侵权。 二、一审庭审当中,一审法院组织双方进行了比对陈述,比对陈 述主要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尤其是深龙杰公司的证据6及一审 庭审陈述自认。我们认为深龙杰公司制造生产销售的涉案机器设 备的技术方案与刘金桥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和6的技术方案构 成等同,完全落入了刘金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三、一审判决的 赔偿数额合理,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

刘金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深龙杰公司立即停止 侵犯刘金桥“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专利权的行为,包括但不 限于宣传、生产、制造、许诺销售、销售等;二、判令深龙杰公 司赔偿刘金桥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三、本案诉讼费由深龙杰 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查明,2012年12月4曰,刘金桥发明的“一种箱 包图像喷绘方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申请,2016年1月 20曰被授予发明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210511453. 1,专利权人 为刘金桥。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书载明:1、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 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在喷绘机上设有高精度电子 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所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与高度 自动调节装置均与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2)在喷绘机头上安 装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3)计算箱包所 需喷绘面积,并放入待加工箱包,设定喷绘机头起始位置,通过 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将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 面之间的距离控制在3 mm; 4)在待加工箱包上进行喷绘作业。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进 一步包括以下步骤:在喷绘完毕的箱包表面喷涂透明油漆,并将 其放入烤漆房进行烘干后组装成品。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 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绘机釆用的喷绘油漆 味为吸塑抗撕裂墨水。4、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 包括以下步骤:1)在喷绘机上设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 动调节装置,所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均与 喷绘机的喷绘机头相连接,并在喷绘机头上安装自动恒温装置、 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2)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并将 所需喷绘的图片大小以所需喷绘面积的15〜25%的压缩比例微缩, 使用喷绘机将图像喷绘喷绘至与图像大小相适应的PC透明薄膜 上;3)在ABS板材挤出后,将已喷绘完毕的PC透明薄膜复合至 ABS板材上,且PC透明薄膜上喷绘图像的一面与ABS板材表面直 接接触;4)对已经复合了 PC透明薄膜的ABS板材进行热压复合 处理;5 )将ABS板材放置于吸塑成型机上进行加热和吸塑成型处 理,并最终组装成成品箱包。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箱包 图像喷绘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绘机釆用的喷绘油墨为吸塑 抗撕裂墨水。6、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 其特征在于:所述喷绘的图片为实物照片,所述实物照片为人物 肖像或结婚照片。深龙杰公司成立于2008年4月2日,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范围:办公设备及相关耗材的购销、上门 维护;国内贸易;兴办实业。电子产品的技术开发、生产加工、 销售。刘金桥证据5发票载明,开票日期为2016年12月24曰, 购买方为保定白沟盛泰罗箱包制品有限公司,货物名称为UV平板 打印机,规格型号为SLJ-1013,数量为1台,金额为72600元人 民币,销售方名称为“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该发票加盖 有“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发票专用章”。2017年10月19 日,刘金桥向河北省高碑店市公证处(以下简称公证处)申请对 放置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一处建筑物内的一台设备外观进行 证据保全公证。当日下午,两名公证员跟随刘金桥到达其指认的 位于河北省保定市白沟新城同心街与仁和北路交叉口处,该交叉 口东南角有一栋白色建筑物(目测共五层),此建筑物顶部标有“盛 泰罗板材吸塑”、“盛泰罗箱包”的标志牌,两名公证员跟随刘金 桥进入到该建筑物内部,在该建筑物的二层有一台设备。随后, 公证员对该设备的外观进行了录像,并现场拍摄了照片,制作《工 作记录》一份。次日上午,公证员助理将摄像机内的上述录像拷 贝至公证处电脑,并在该公证处将现场录像及现场拍摄的照片刻 制成光盘一张。2017年10月20日,公证处出具(2017)高证经 字第379号公证书,记载了上述事实,并证明与该公证书相粘连 的《工作记录》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原件保存于公证处,原件 上公证员、刘金桥的签名均属实。公证书所附光盘内容均系现场 拍摄所得,录像及照片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该公证书所附 光盘由牛皮纸袋封存,粘贴于公证书最后一页,牛皮纸袋上粘贴 有公证处封条1张,封条上加盖公证处印章2处,牛皮纸袋及公 证处封条均完好无损。在法庭审理前,在合议庭及双方均在场的 情况下,打开该纸袋,内装有光盘一张,播放该光盘,其包括1 个时长为13分06秒的视频文件及38张照片,完整播放了该视频 文件,无卡顿现象,点击浏览了 38张照片。双方当事人对查验及 播放光盘的情况均无异议。刘金桥在本案起诉状中明确提出,其 起诉深龙杰公司侵犯其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为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 求6。在法庭审理中,在合议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将被控侵权 产品的技术方案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6记载的 技术方案进行了比对,双方均进行了比对陈述。刘金桥比对称, 深龙杰公司证据6中光盘中的视频所记载的操作内容与权利要求 1中的步骤(1)、(3)、(4)方法完全一致,有电子定位装置和上 下高度自动调节装置,且与喷绘喷头相连接,通过计算操作,可 以设定喷头起始位置和打印面积,并将喷头与喷绘物表面的距离 控制在3-5毫米,整个喷绘作业过程与专利权利要求书完全一致, 侵犯了专利权。与权利要求6比对,深龙杰公司设备可以对人物 幽像、结婚照片等进行喷绘,涉及侵权。深龙杰公司比对称,与 权利要求1作对比,深龙杰公司制造的UV打印机上没有高精度电 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使用上下按键进行机床的高度 调节,由人工操作并非自动调节。关于定位,先将需要打印物品 放在调好高度的机床上,人工将机头移至需要打印物品的上方, 并人工调节喷头与待喷绘表面的距离,该距离一定要控制在3mm 之内,计算箱包所需喷绘面积使用的是计算机软件。高精度电子 定位装置与高度自动调节装置连接机器总体,电脑与整台机器通 过USB连接,达到控制开始打印。与权利要求6比对,深龙杰公 司制造的机器不仅限于人物肖像,还可以打印任何电脑可以处理 的图像。一审法院经比对确认,刘金桥证据3所附光盘中的视频 和照片中显示的被控侵权设备,不能显示有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 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与喷绘机头相连接,也不能显示喷绘机头上 安装有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深龙杰公 司证据6视频显示,深龙杰公司的UV打印机前方的控制面板上设 置有包括“上”、“下”在内的若干按钮,该打印机的喷绘机头与 外接计算机相连接。深龙杰公司称通过“上”、“下”按钮调节高 度,使用计算机软件对待打印的图像进行相关数据的设置,而非 设备自身带有的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深龙杰公司证据6视频显 示,工作人员使用计算机将待打印图像的相关数据进行设置,计 算机与UV平板打印机喷头相连接,使用UV平板打印机上固有的 “上”、“下”按钮调节高度,属于对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1) 中技术方案的等同替代。深龙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UV平板打 印机的喷绘机头上未安装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2)所称的 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深龙杰公司比对 称“喷头与待喷绘表面的距离控制在3mm之内”,与发明专利权利 要求1步骤3)中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深龙杰公司证据6视频显 示,在待加工箱包上进行喷绘作业,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 4 )中技术方案完全相同。被告深龙杰公司比对称其打印机可以打 印任何电脑可以处理的图像,完全覆盖了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所 限定的人物肖像或结婚照片。

一审法院认为,(一)刘金桥依法取得“一种箱包图像喷绘 方法”发明专利权,在其有效期间,受我国专利法保护。(二)我 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发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 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发明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 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 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 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 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 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 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要求方法的证明。在专利侵权纠 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属于现有技术的,不 构成侵犯专利权。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 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 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 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在本案中,深龙杰公司制造、销售的UV平板 打印机的事实成立。经比对,深龙杰公司的UV平板打印机包含有 对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1)中技术方案等同替代的技术 方案,属于该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

到的特征,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该项技术方案实现基 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深龙杰公司未提供证据证 明其UV平板打印机的喷绘机头上未安装与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 求1步骤2)所称中“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 装置”。深龙杰公司比对称“喷头与待喷绘表面的距离控制在3mm 之内”,与原告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3)中的技术方案完全相 同。深龙杰公司证据6视频显示,在待加工箱包上进行喷绘作业, 与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步骤4)中的技术方案完全相同。深龙杰 公司比对称其打印机“可以打印任何电脑可以处理的图像”,完全 覆盖了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6所限定的人物肖像或结婚照片。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深龙杰公司制造、销售的UV平板打印机 的技术方案,与刘金桥“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发明专利权利 要求1、6记载的技术方案构成等同,落入了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 范围。深龙杰公司未经刘金桥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制造、 销售侵犯刘金桥发明专利权的UV平板打印机,对刘金桥的发明专 利权构成侵害。深龙杰公司辩称其案涉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存在 本质区别,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采用的技术方案不同于 涉案发明专利权利要求1、6记载的技术方案。深龙杰公司辩称其 先于发明专利申请日制造与涉案产品具有相同功能的机器并申请 专利,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采用的相应技术与涉案发明 专利技术相同或者等同。深龙杰公司辩称其制造、销售的打印机 釆用的是现有技术,但其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对该抗辩 理由不予釆信。根据我国民法总则及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 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 

停止制造并销售侵害其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除赔偿数额需酌情确定外,均予以支持。

(三)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 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 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 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 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 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 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 偿。在本案中,刘金桥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 损失和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也无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供参照, 一审法院根据发明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确定深龙杰公司赔偿刘金桥经济损失的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 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 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 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侵犯原告刘金桥“一 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发明专利权的“UV平板打印机”;二、被 告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曰内赔偿原告刘 金桥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三、驳回原告刘金桥的其他诉讼请 求。如果被告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 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 受理费8800元,原告刘金桥负担5300元,被告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

本院二审庭审中,上诉人深龙杰公司提交补充证据一组,分 别是1013UV打印机说明书复印件和被诉侵权产品照片一张,证明 目的:证明其打印机产品属于一款多功能打印机,能够对多种平 面进行打印,并不是专门设备。刘金桥对上述证据真实性、合法 性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根据打印机的说明 正常使用打印机,就构成侵权,因此不能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 深龙杰公司另提交广东省知识产权研究与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 定意见书一份作为审理案件的参考,本院将其作为深龙杰公司单 方陈述意见使用。被上诉人刘金桥提交补充证据一组,主要是其 主张的深龙杰公司微信公众号的四篇文章打印件,证明目的为深 龙杰公司一直在对涉案被诉侵权设备进行宣传和推广,侵权行为 一直持续,且通过文章内容看深龙杰公司的涉案被诉侵权设备可 在拉杆箱上进行打印,构成侵权。深龙杰公司对上述证据关联性 不予认可,认为上述文章提到的所有打印机都不是涉案被诉侵权 的打印机。

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及比对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 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有以下焦点问题:一、涉案被诉侵权设 备是否是深龙杰公司生产制造?二、如果是深龙杰公司制造,涉 案被诉侵权设备采取的打印方式是否落入了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三、如果落入保护范围,深龙杰公司是否属于在先使用?四、涉 案被诉侵权设备是否采用的公知或者现有技术?五、如果涉案被 诉侵权设备所采用的打印方法构成专利侵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妥当?

关于涉案被诉侵权设备是否是深龙杰公司生产制造。关于该 问题刘金桥提交了涉案(2017)高证经字第379号公证书(以下 简称涉案公证书)和深龙杰公司出具给保定白沟盛泰罗箱包制品 有限公司的发票(以下简称涉案打印机发票)。深龙杰公司对涉案 打印机发票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也承认曾销售给保定白沟盛泰罗 箱包制品有限公司过涉案1013型号的打印机,但对公证书中所公 证的涉案被诉侵权设备的完整性和是否系上述其销售设备表示异 议。本院认为,按照涉案打印机发票的记载,深龙杰公司曾向涉 案公证书公证的地点销售型号一致的打印机,虽然涉案公证并未 显示该打印机上所附铭牌信息,也没有其他能够显示深龙杰公司 生产的信息,但经本院二审庭审询问,深龙杰公司委托诉讼代理 人表示涉案公证书所显示的涉案被诉侵权设备外观上看未发现与 其销售的设备有不一致的地方(对内部结构是否改动无法确认), 因此本院综合双方证据,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设备系深龙杰公司生 产制造。

关于涉案被诉侵权设备是否落入专利保护范围。首先,涉案 专利为方法发明专利,系一种箱包图像喷绘方法,如深龙杰公司 所述,即使其生产的涉案被诉侵权设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实 现该方法也并不能直接认定其构成侵权,但从深龙杰公司提交的 涉案被诉侵权设备说明书和操作的相关视频看,在箱包上进行喷 绘作业属于涉案被诉侵权设备的常规功能,因此如果正常使用涉 案被诉侵权设备的打印方法落入涉案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那么 深龙杰公司在本案中也构成专利侵权(在不考虑在先使用、现有 技术等因素的前提下)。其次,刘金桥就该问题提供的证据系涉案 公证书及照片(一审证据六),从上述两份证据看,并未包括涉案 被诉侵权设备的运行过程,因此只能通过相关情况对涉案被诉侵 权设备运行的方式进行推测,鉴于如一审所查明的事实,从上述 证据中无法体现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高度自动调节装置,也不 能显示自动恒温装置、防撞装置和喷头自动清洗装置等部件,因 此仅依据上述证据无法对涉案被诉侵权设备如何运行进行合理推 测。深龙杰公司在本案中提交了涉案被诉侵权设备的操作视频和 说明书,虽然刘金桥对该证据的三性不予认可,但主张上述证据 所表明的涉案被诉侵权设备的打印方法落入其专利保护范围,因 此上述证据可以作为深龙杰公司的自认用以认定本案侵权问题。 从上述深龙杰公司的证据看,其是通过设置在打印机控制面板上 的“上”、“下”按钮人工进行高度调节,该方式明显与涉案专利 通过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和高度自动调节装置进行高度调节不同。 刘金桥虽主张上述方式与其相同(均是设备自动运动,可以人工 微调),但从运行流程上讲,涉案专利系通过高精度电子定位装置 进行定位,然后通过高度自动调节装置控制喷绘机头以达到机头 与待喷绘表面达到要求距离,而深龙杰公司被诉侵权设备是将待 喷绘表面放到工作台合适位置,然后移出喷绘机头,通过人工手 动操作机台的上升、下降控制按钮,开启升降电机将工作台移动 到喷绘机头下方,使喷绘机头与待喷绘表面达到要求距离,上述 两种方式在配件构成、操作方式和工作原理上均存在明显的差异, 不构成等同侵权,考虑到刘金桥在本院二审庭审时明确表示涉案 专利的精髓在于高度调节(涉案专利文件上对该问题未涉及),因 此涉案被诉侵权设备在运行时采取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方法专 利保护的范围。再次,从本案专利文件、专利审查意见通知书和 宣传文章等证据看,在此专利申请之前,在箱包上喷绘图案已经 出现,涉案专利并非新产品的方法专利,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对该问题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另外 即使适用举证责任倒置,深龙杰公司也提交了相关视频证据说明 了其采取的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一审法院对此问题认定存在错 误。最后,鉴于涉案被诉侵权产品在高度调节上采取的技术方案 不同于涉案专利,该问题又系涉案专利的主要创新,本院对专利 其他步骤的比对不再赘述。综上,深龙杰公司生产的涉案被诉侵 权设备采取的技术方案未落入涉案方法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构成 专利侵权,一审法院对该问题认定错误,应予纠正。

鉴于本院上述已认定涉案被诉侵权设备未落入涉案方法专 利保护范围,对在先使用、现有技术、赔偿数额等问题,本院不 再予以论述。另外,深龙杰公司在本院二审中以涉案专利权不稳 定为由申请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涉案专利系发明专利,已经 过实质审查,且深龙杰公司申请无效的主要理由和对比文件均曾 是涉案发明专利授权前专利审查人员已经指出的审查意见,因此 本院对深龙杰公司上述中止审理的申请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市深龙杰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 决适用法律有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1民初98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金桥全部诉讼请求。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刘金桥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刘金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