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创作】姜寿辉律师代理青川公司起诉治图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获得胜诉


【版权民事】姜寿辉律师代理青川公司起诉治图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审获得胜诉

    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川公 司)与被告北京治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治图天下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团队姜寿辉律师接受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积极参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并准备代理意见。近日,本团队收到法院的(2018)京 0105 民初 9077 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并支付违约金,一审取得胜诉。

附件为判决书扫描件: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京 0105 民初 9077 号

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朝阳区崔各庄乡南春路2号(国门信诚孵化器1278号)。

法定代表人:韩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北京治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 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2号院(国营第706厂北厂区)第2 号楼104室。

法定代表人:郑大志,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蒙蒙,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川公 司)与被告北京治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治图天下公司)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 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开庭 青川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杰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寿辉、治 图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志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

庭青川公司委托诉i公代理人姜寿辉到庭参加诉讼,治图 天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青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双方签订的 《动漫开发合同书》于本案起诉状送达治图天下公司之 日起解除;2.判令治图天下公司返还我公司已支付的款 项12万元;3.判令治图天下公司向我公司支付违约金15 万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3月14日,我公司与治图天 下公司签订《动漫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 约定就卡通IP形象设计开发服务达成合作,治图天下公 司应于2017年4月10日前的阶段一完成“夏爷爷”和 “华小仙”爷孙主卡通形象设计、形式二维和三维文件 等,合同总金额为30万元,我公司分三期支付。涉案合 同还约定,治图天下公司超过5次修改仍不能满足我公 司要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治图天下公司违约的, 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我公司 依约支付首笔款项12万元,但治图天下公司设计的作品 一直不符合我公司的项目需求,截止最后期限,治图天 下公司修改已超过5次,仍未交付合格的设计,故我公 司有权解除合同。治图天下公司还存在下列违约行为: 第一,未在合同约定的2017年4月10日前交付阶段一 的所有内容;第二,提交的作品质量没有达到我公司的 要求,仅完成了夏爷爷主卡通形象设计,但华小仙形象 一直未通过验收;第三,交付的作品数量远未达到合同 的约定,只交付了爷孙主卡通形象,没有交付基本造型、 基本动作、8套表情、8套动作延展、爷孙表情包12个 动态效果。因此,治图天下公司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0%

支付违约金15万兀。

治图天下公司辩称,第一,我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第二,我公司一直配合青川公司要求修改,已先后提交 了 9版华小仙和3版夏爷爷形象,夏爷爷形象已经获得 青川公司认可;我公司还完成了阶段二的海洋动物海象、 企鹅、白鲸的设计,超出合同约定的阶段一的工作。第 三,涉案项目反复修改是因为青川公司违反了合同关于 “合理安排设计工作”的约定,其在项目启动一周内没 有提出明确的工作要求,在我公司交付成果后反馈迟延、 反馈意见不明确,多次调整创作方向,故我公司不应承 担违约责任,并将另案提起诉讼。第四,即使法院认定 我公司违约,合同约定的按总金额的50%计算违约金的标 准也过高,我公司请求法院予以酌减。综上,我公司不 同意青川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 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 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 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5日,青川公司(甲方)与治图天下公 司(乙方)签订《动漫开发合同书》(以下简称涉案合 同),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动漫形象规划指导、形象塑造 设计服务的具体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作内容。阶段一 01、暂定名“夏爷爷”与 “华小仙”爷孙主卡通形象设计,形式二维与三维文件

可用于制作成品(基本造型、基本动作、使用说明书)。 02、爷爷与孙儿各自8套表情及8套动作延展。03、爷 孙表情包12个动态效果。阶段二04、爷孙与威海、厦门、 西安三地景区结合,各5套延展表情及5套动作服饰。 05、海洋馆动物形象开发5种动物函基本动作与表情8 个套(造型、性格、故事开发、使用说明书)。06、爷 孙为主题礼品衍生品开发4套。阶段三07、海洋馆动物 家族主视觉组合主题海报4个。08、爷孙与海洋馆家族 动物组合,4套表情及动作延展。金额总计:30万元含 税价(乙方提供普通发票费)。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 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40%即12万 元作为项目启动金,此阶段服务内容为第一条工作内容 阶段一 01、02、03项。中期款,乙方完成第一阶段设计 工作数量内容,提交设计文件,并经过甲方确认后3个 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30%即9万元作为项目中 期款。此阶段服务内容为第一条工作内容阶段二04、05、 06项。3、尾款,乙方完成设计工作数量内容,提交设 计文件,并经过甲方确认后所有项目内容后开具全额普 通发票,且所有第一条工作内容源文件与设计文件提交 与甲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总额30%即9万元 作为项目尾款。此阶段服务内容为第一条工作内容阶段 三07、08项。

(二)甲方权利与责任。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向甲 方提供《工作进度排期表》,甲方需指定专人为项目负 

责人,乙方每次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工作完成的时间、 质量要求等,由甲、乙双方项目负责人在本协议第一条 约定的范围内,通过《工作进度排期表》形式进行明确。 甲方项目负责人韩杰,乙方项目负责人郑大志。甲方需 在项目启动前及项目有效期内安排设计工作,如因甲方 来在合同有效期内合理安排设计工作导致乙方无法在合 同有效期内完成合同中的设计项目,乙方不遐还甲方已 支付的相关费用,且在合同期满后不再承担相关设计任 务。甲方确认在乙方按《工作进度排期表》约定的时限 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的前提下,甲方须在约定期内完 成设计与校对工作,甲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回复乙方提 供的工作确认单(如甲方认可乙方的工作成果,则甲方 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签订乙方提交的确认单;如甲方对乙 方工作成果提出修改意见,可在乙方提交的确认单上注 明),或以电子邮件形式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确认或提出 修改意见;原则上乙方修改上限最终以甲方满意为准, 如修改内容有战略方向性的变化,乙方酌情收取修改费 用,同时乙方可依据修改内容合理调整《工作进度排期 表》的时间进度。乙方完成第一条工作内容中的每一阶 段的内容后,如需甲方确认,乙方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 甲方后,甲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甲方超过5 个工作日仍未作出答复的,则视为甲方已确认乙方的工 作。如因甲方确认或校对方面的原因而导致的延期或错

、•少

误,由甲方负责;加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工作 

进度排期表》约定的时限内向甲方提交工作成果,则甲 方对乙方提交工作成果的确认与校对时间作同等顺延。 由于甲方的责任而出现的设计改版费用或延误时间,由 甲方自行承担其费用和相应的责任。在动漫形象设计过 程中,若甲方提出变更或增加与原定方案有明显不一致 的内容,应在制作开始前五天内提出,并由甲方承担由 此产生的额外费用,乙方的工作时间同等顺延。乙方所 有设计内容修改到完成甲方要求为准,并保证按照进度 表完成工作。如果合作期未完成工作内容,刚甲方有权 解除合同。项目期间如有时间顺序调整及新工作量增加 双方协调时间进度。合作期内,甲方不得就本合同项下 相同的合作项目与第三方进行接洽与合作。

(三)乙方义务与责任。合同签订后,乙方将出具 《工作进度排期表》,乙方将按照甲方确认的《工作进

度排期表》完成工作内容并交甲方审核。如乙方违约,

(未按时交付设计内容,设计期间未保证作品质量,以 及作品数量的完整性)必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0%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其 他经济损失。乙方应保证设计作品的质量能够满足甲方 的项目需求,并及时按照甲方的修改意见对设计作品加 以修改,若乙方根据甲方的修改意见超过5次修改仍不 能满足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按照乙方 的实际工作量向乙方支付报酬。

(四)工作排期表。阶段一:2017年4月10日止;

阶段二:2017年5月10日止;阶段三:2017年5月21 日止。

(五)其他。守约方为实现合法权益而产生的一切 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交通费、差旅费等均由违 约方承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守约方可 书面通知违约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守约方不用承担任何 违约金,同时可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涉案合同还就知识产权等其他内容予以约定。

双方合同签订后,青春公司于2017年3月17日向 治图天下公司支付项目首期款12万元。

从2017年3月21日起,青川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杰、 治图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志、项目介绍人王添民以 及双方其他工作人员通过双方微信、“华夏文旅项目组” 3人微信群和“夏爷爷华小仙项目” 7人微信群,就涉案 项目进行反复交流,郑大志共通过微信向韩杰交付了 10 次华小仙形象和5次夏爷爷形象,以及三种海洋动物形 象。每次交付后,青川公司均提出了相应修改意见。最 终,夏爷爷主卡通形象和三种海洋动物形象通过验收, 华小仙形象最终未通过验收。具体沟通和交付过程如下: 1. 2017年3月21日,郑大志第一次提交夏爷爷和华 小仙的形象,表示这只是提一个方向,给设计师做参考。 青川公司认为没有原创性,回复称:“这个IP你们好好 再调整一下,无论思路和品质都差距太大”“至少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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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稿,画出来也可以,怎么可以直接放你们自己原有的”。 3月23日,郑大志又提供了几幅自称是“简单P的”图 片,青川公司回复“这个质感好多了”,并在次日表示 “现在的前期基本体系定位建立了,需要一个强烈的特 征点增强记忆”。

2.2017年3月25日,郑大志第二次提交夏爷爷和华 小仙的形象,青川公司表示“最主要的是这两个形象目 前还没有明显的五官或者神态特征,没有明显识别力, 看完之后没有记忆,尤其是华小仙,没感觉到突破”“设 计没有体现IP特点和独特性,很常规平淡”,并对夏爷 爷五官、苹果肌、下巴、脚以及小仙小辫子装饰等细节 提出意见。郑大志回复称可以根据提议和要求再优化。

3.2017年3月26日,郑大志第三次提交夏爷爷和华 小仙的形象,并确定核心主线“神游华夏”,定位“大 神小仙”,华小仙定位偏低幼、小仙、灵气,符号是刘 海、红肚兜、额头红点、小辫子、葫芦,夏爷爷定位大 神、棋牌、富贵、此项、智慧、喜庆、老顽童、儒道, 符号长寿眉、元宝耳鼻、龙须胡白胡子、四方脸、福寿 肌。青川公司回复称夏爷爷的五官还是没有调整,眼镜 也有问题。

4.2017年3月27日和28日,郑大志提交夏爷爷和 华小仙的线稿,青川公司认为看不出要表现的内容,表 示上层概念不用再延伸,更多的想看造型、多方面角度 和彩色图,并要求于当周要出来形象,否则会耽误客户 宣传推广。 

5.2017年3月30日和31日,郑大志再次提交夏爷 爷和华小仙的线稿,青川公司认为感觉又回去了,太像 哪吒、阿童木,并催促郑大志的进度。

6. 2017年4月4日,郑大志第四次提交夏爷爷和华 小仙的形象,青川公司表示夏爷爷形象有感觉了,但建 议将脑门符号分开,华小仙还需要突破,两人的互动配 色和服饰差点。

7.2017年4月6日,郑大志第五次提交夏爷爷和华 小仙的形象,青川公司认为华小仙五官比例保守、没有 重点。韩杰于4月8日要求对海洋动物着手出方案。4月 10日,郑大志提交了海洋动物的线稿,韩杰认可海象, 并催问华小仙卡通形象的进度。

8.2017年4月11日,郑大志第六次提交华小仙的形 象,表示调整了身形比例,调整了年龄,青川公司认为 基本看不出调整变化,要求继续按个性、夸张、调皮的 思路,并表示客户有换供应商的想法。

9.2017年4月12日,郑大志提交了一版新的华小仙 的线稿,青川公司方表示五官身体特征不是很强,有点 葫芦娃的感觉。4月14日,郑大志第七次提交了一版华 小仙形象,仍然未通过青川公司验收。4月17日,韩杰 表示进度已经拖延了。

10.2017年4月18日,郑大志提交了女版华小仙形

象,此系第八次提交,青川公司要求加上环境和背景,

〇•

并对发型、衣服和头饰提出不同意见。 

11.2017年4月20日,郑大志第九次提交了 一版华 小仙形象,青川公司仍然认为差点意思,感觉很糙,没 质感。4月21日,青川公司对郑大志提交的线稿再次表 示不认可,要求对五官、头套等进行调整,现在的头发 不好记忆,和之前的版本差别不大。4月27日,青川公 司要求再出几个突破的造型,郑大志回复:“我的感觉 就是比较混乱现在,没有一个明确的方向了,小仙到底 要什么样的”。

在此期间,郑大志提交了海象、白鲸、企鹅等海洋 动物卡通形象D

12.2017年5月3日,郑大志第九次提交了华小仙形 象,仍然未通过青川公司验收。

最终,治图天下公司完成了第一阶段夏爷爷和华小 仙主卡通形象设计,其中夏爷爷形象通过验收,还完成 了第二阶段海洋动物的海象、白鲸、企鹅3种动物卡通 形象的设计,并通过青川公司验收。

2017年5月5日,韩杰、郑大志与涉案项目的介绍 人王添民当面协商涉案项目,青川公司要求郑大志遐还 所有制作费,郑大志表示仅可以返还部分。

青川公司申请王添民出庭作证。王添民陈述,其所 在的公司系青川公司服务供应商,王添民通过行业群看 到治图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大志的作品后便将其向青 川公司介绍,并参与了涉案合同签订过程以及协助青川 公司参与了项目沟通。涉案合同的第一阶段,郑大志提

交的稿件作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在沟通过程中郑大志 也一直在拖延时间,设计产出的内容极少,交付的都是 半成品,最终成品只有2组人物,既不符合项目进度, 也与甲方客户需要的成果不匹配,并导致青川公司与甲 方合作基本终止。后韩杰、郑大志和王添民就遐款事宜 当面协商,协商结果为郑大志遐还10万元,留2万元作 为劳务费。但之后郑大志并未遐还费用,并拒绝沟通。

青川公司陈述,因治图天下公司原因导致其和甲方 的合作基本终止,给其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但未提交 损失的证据。

另查,本院起诉状送达治图天下公司的日期为2017 年11月10日。

以上事实,有涉案合同、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凭证、 设计图稿、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青川公司与治图天下公司签订的涉案合 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 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成立并生效的合同,对双方 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涉案合同约定,若治图天下公司根据青川公司的修 改意见超过5次修改仍不能满足青川公司的要求,青川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看出治 图天下公司对“华小仙”主卡通形象设计已经超过5次 修改,最终仍未满足青川公司要求,合同约定的青川公 司解除合同的条#已经成就,庭审时治图天下公司也同 意解除合同,故涉案合同在本院将包含了解除合同诉讼 请求的起诉状送达治图天下公司之日起解除。《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 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 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合同约定,青川公司应按照 治图天下公司的实际工作量向治图天下公司支付报酬。 现治图天下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一阶段“夏爷爷”主卡通 形象设计、第二阶段3种海洋动物形象开发,并通过验 收,故青川公司应将对应部分的费用支付治图天下公司。 涉案合同约定包含3项工作的第一阶段费用为12万元, 包含3项工作的第二阶段费用为9万元,鉴于双方均不 能明确每个细项工作对应的费用,故本院将结合制作费 用、已完成情况、质量存在瑕疵的程度、各项工作履行 难度、所需时间精力等因素,确定青川公司应向治图天 下公司支付制作费5万元,青川公司已支付制作费12万 元,故治图天下公司还应返还青川公司7万元。

青川公司主张治图天下公司存在未按时交付、未保 证作品质量、作品数量不完整等三项违约行为。结合双 方提交的证据,治图天下公司确实未在合同约定的2017 年4月10日前交付约定的工作成果,提交的“华小仙” 形象没有迗到青川公司的要求,交付的作品数量远未达 到合同的约定,因此,治图天下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 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金额,涉案合同约定:“如乙方违约, (未按时交付设计内容,设计期间未保证作品质量,以 及作品数量的完整性)必须按合同总金额的50%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同时还应向甲方赔偿因乙方违约而导致的其 他经济损失”,合同总金额为30万元,青川公司据此主 张15万元的违约金,治图天下公司认为该违约金约定过 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 一百—h四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 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 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 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 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 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 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 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根据前述 规定,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性质,合同当事人 可以约定高于实际损失的违约金。但从约定的违约金超 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一般可以认定为过高来看,违 约金的性质仍以补偿性为主,以填补守约方的损失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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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功能,而不以严厉惩罚违约方为目的。过高的违约金约

定可能与公平原则存在冲突,在某些情况下还存在诱发 道德风险的可能。因此,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本 案中,青川公司仅支付了第一期费用12万元,治图天下 公司已经完成了部分工作,15万元的违约金明显过高, 故本院将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 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 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情确定违约金。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条、第九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治 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动漫开发合同书》于 2017年11月10日起解除;

二、被告北京治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服务费7万元;

三、被告北京治图天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 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支 付违约金3万元;

四、驳回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北京青川文化传媒有限 公司负担1350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治图天下文化 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 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审判 长胡晓霞

人民陪审员郝建丰

人民陪审员王环铭

法官助理杨珊

书记员任玉

书记员马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