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理解与适用
《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知识产权 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28次讨论通过,于2014年 11月3曰起施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是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 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保障知识产权法院顺利运行的基础性文件。下面结合具体条文,就有关问题予以简要说明。
一、《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制定的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 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重大部署。今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 院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以立法形式宣布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 法院,并对知识产权法院的机构设置、案件管辖、法官任命等做了规定。根据《决 定》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将以审理专利等技术类案件为主,并在省级行政区域 内实行跨区域管辖。这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的重大革新。同时,北京、上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将出现两个以上管辖地域重叠的 中级法院,由此带来基层法院与知识产权法院之间、知识产权法院与同级行政区 划内中级法院之间的管辖关系变化和协调问题。虽然《决定》对知识产权法院的 管辖案件类型、与上下级法院的关系等作了规定,但是相关规定仍需要进一步明 确,不少问题仍亟待解决。
为明确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保证即将正式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正常运
转,最高人民法院在《决定》颁布后立即启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起草 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先后征求了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知识产权局等部门 以及部分地方法院的意见,并与全国人大法工委、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法院反复 协商。在综合反馈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 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出台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该司法解释是 全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部署的重要举措。该司法解释 根据《决定》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的 一审案件管辖范围、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案件范围等重要 问题。既严格遵循了《决定》的规定,又进一步细化了《决定》的具体要求,增强了 《决定》的可操作性。其次,该司法解释是保障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 的重要举措之一。该司法解释依据《决定》关于审级关系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 知识产权法院与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同级人民法院以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的 关系,为知识产权法院受理案件、处理审级关系提供了指引,为知识产权法院充分 发挥其审判职能作用提供了保障。最后,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贯彻党 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举措。知识产权法院作为我国司法体制改革 的基础性和制度性措施,担负着全面实行中央司法改革的各项措施的使命。正如 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说明所说:“知识产权法院是全面深 化司法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全面实行各项司法改革措施”。该司法解释根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优化科技创新法治环境的精 神,将计算机软件案件纳入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管辖的技术类案件范围,力图通 过更专业的审判为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更优质的司法服务。该司法解 释还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的精神,扩大 了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范围,为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司 法公正和公信确立了制度保障。
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主要内容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共8条,主要涉及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 及审级关系,包括一审管辖、跨区域管辖、专属管辖、二审管辖、上诉管辖及未结案 件处理等。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的范围
根据《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 件主要包括三类:(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 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 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对于第一项的技术类案件,司法解释在《决定》规定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基础上, 根据科技发展趋势、审判实践和国际经验,增加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实践中,不少计算机软件案件涉及专业技术事实认定,技术性较强,基层法院审理 存在较大难度,有必要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项根据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其他 行政一审案件。本项规定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指因行政机关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 处罚、行政处理决定等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由于知识产权法院在辖区范围 上与相关中级人民法院存在重叠,因而需要进一步明确该类案件应由知识产权法 院管辖。需要说明的是:第一,该类行政案件中涉及第一项中的技术案件的,《决 定》已经明确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因此第二项中的行政案件主要是涉及著作权、商标、竞争等的行政案件。第二,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对于涉及著作权、商标、竞争等的行政案件,根据被告层级分别由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于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该类行政案件,《决定》已经将其上诉案件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本款明确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相关行政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保证了该类案件管辖的统一性。否则,将该类案件交由原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则会出现同样性质案件的管辖割裂的情况。即,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二审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一审归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则不归知识产权法院管辖。这种模式不仅会造成管辖混乱,还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标准不一甚至冲突,有悖《决定》的精神。
第三项是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北京、上海、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原本具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一审民事案件管辖权。由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不再设知识产权审判庭,因此该类案件需要交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二)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范围
跨区域管辖是《决定》规定的重要内容。根据《决定》要求,对于技术类案件,在知识产权法院设立的三年内,可以先在所在省(直辖市)实行跨区域管辖。由于北京、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的辖区分别是整个北京市和上海市,不存在跨区域管辖问题。因此,《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二条直接规定了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案件类型,包括第一审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一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本条之所以将驰名商标案件纳入跨区域管辖范围,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三)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管辖关系的变化
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及集中管辖技术类等案件后,必然带来辖区内管辖关系的变化。这种变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对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而言,它们将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些案件已经全部交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第二,对于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而言,它们将不再受理技术类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这些案件已经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第三,对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而言,它们当中部分法院曾具有部分专利民事案件的一审管辖权®,知识产权法院成立后,它们将不再对该部分专利案件具有管辖权。《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三条分别对上述三种变化予以明确。
(四) 关于案件的合并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四条规定了合并管辖问题。根据《决定》第二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法院对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技术类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实行统一管辖。这显然是以案件所涉标的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实践中,案件所涉标的可能不止一个。例如当事人在侵犯商业秘密诉讼中,指控被告既侵犯了技术秘密,又侵犯了经营秘密;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中,当事人一方面主张被告侵权了其商标权,一方面主张被告还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将两个诉讼标的加以区分,分别交由不同法院审理,不仅给当事人诉讼造成不便,也可能造成事实认定和裁判结果的不协调。因此,当案件既涉及属于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的技术类或者驰名商标案件,又涉及其他标的时,知识产权法院不进行分案处理,而是一并就全案进行管辖和审理。
(五) 关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专属管辖范围
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是整个知识产权案件的中枢,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了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专属管辖的第一审授权确权案件范围。这类案件包括:(一)不服国务院部门授权确权类裁定或者决定的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二)与知识产权强制许可有关的行政案件;(三)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有关的其他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案件。其中,第三项是一个极为有限的兜底规定,主要是指那些虽不属于授权确权但与之有密切关联的行政行为引发的案件。例如,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专利审查行为提起的诉讼的案件等,均是这类案件的常见类型。实践中,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①例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和朝阳区人民法院曾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外观设计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民事案件的管辖权。
判断特定案件是否属于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案件时,可以从如下方面加以鉴别:该案件是否与知识产权授权确权问题存在密切关联;该案件的审理过程或者结果是否可能影响具有关联性的民事案件的审理;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是否更有利于提高审理效率和统一裁判尺度。综合考虑上述三个方面,如果有一个以上答案是肯定的,则相应案件宜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六)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最大亮点是,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精神,彻底实现了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和行政审判“二合一”,即由知识产权法院及其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管辖和审理涉及知识产权的全部民事和行政案件。这体现在:第一,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不仅包括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类行政案件,还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引发的普通行政案件(《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第二,在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对基层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无论该第一审案件由基层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还是由行政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六条)。第三,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均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不再分由该高级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各自审理(《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七条)。这是我国知识产权案件审判体制的重大革新,对于统一知识产权案件裁判标准、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品质具有重要意义。
三、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决定》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的施行,给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制带来了深刻变化。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和未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地区将实行完全不同的案件管辖制度。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进一步复杂化。为此,就如下问题特作申明。
(一)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案件级别管辖的重大变化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第二条和《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第一条根据案例标的类型确定了知识产权法院一审案件的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是技术类民事和行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涉及知识产权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除此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例如著作权(计算机软件除外)、商标(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除外)、不正当竞争案件等,不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范围。上述案件原则上均由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的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法院此前规定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施行后,特别为此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第一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知识产权法院成为我国首次完全以案件类型而不是诉讼标的额确定级别管辖的领域。
(二) 关于广东省深圳市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
《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和《通知》发布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请求准许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慎重研究后认为,第一,将深圳地区的技术类案件立即交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将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带来较大的审判压力。在广东省内,广州和深圳均为科技、经济和文化发达地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较多。目前,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技术类案件数量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持平。如果将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技术类案件统一交由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则不仅给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带来较大的案件压力,也会带来两个法院之间较大规模的人员调整,难以在短时间内完成。第二,立法部门曾针对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特殊情况,明确表示可以通过在工作层面设置过渡期逐步解决。在起草《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规定》过程中,对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专利等技术类案件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考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现实困难和深圳市的特殊情况,曾经建议设置例外规定,即深圳区域内的技术类案件仍由深圳法院管辖,暂不交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立法机关明确表示,如果在实践中一步到位确有困难,可以通过在工作层面设置过渡期逐步解决。
考虑到上述因素,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2014〕民三他字第17号),同意深圳市两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等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继续管辖辖区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上述批复实际上将深圳市辖区暂时排除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范围之外,维持了深圳市辖区原有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体制。
(三) 关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垄断民事案件属于知识产权和竞争案件,由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由于知识产权法院辖区内其他中级人民法院已经不再设知识产权审判庭,因此该类案件需要交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通知》第三条第一款中明确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因此,北京、上海、广州市辖区内的垄断民事案件均由三个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此外,为集中垄断民事案件的管辖和统一裁判尺度,《通知》第三条第二款还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根据前述第17号批复的精神,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的范围目前不包括深圳市辖区,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仍具有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
(四) 关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已修改】
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只有涉及源代码比对等技术事实查明的复杂疑难案件和涉外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才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对于涉网吧的侵害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可仍由具有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管辖。对此,需要正确理解《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该规定以案件涉及的标的类型作为划分技术类案件的标准,将涉及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等标的的案件均作为技术类案件对待,且对此没有设置例外。技术类案件的界定与案件审理是否涉及技术事实查明是两个各自独立的问题。技术类案件的界定标准取决于标的是否具有技术性,与是否涉及复杂的技术事实查明并无必然联系。即使对于专利这一典型的技术类案件,也并非每一个专利案件均涉及技术事实查明。况且,对于侵害游戏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也不排除存在需要对比源代码等需要查明技术事实的情形。因此,对于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在没有进一步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应按照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统一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备注:
(五) 关于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发明权、发现权及其他科技成果权主要是指公民对其发明、发现或者其他技术成果,有权获得精神或者物质奖励的权利。因此类权利产生的纠纷通常并不作为技术类纠纷对待,原则上不属于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管辖的范围。
最后,为更加直观地显示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笔者特绘制了三张表格,附在文后,以便读者阅读了解。
(王闯朱理)